3.1.14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14 的规定。
表 3.1.14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3.1.15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规范有关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1.15 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 3.1.15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和仓库库区内应具有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与外部公共道路贯通。
3.2.2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住宅,山坡地边缘或河道、湖泊等岸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单、多层公共建筑;
3 高层工业建筑;
4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
5 一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乙、丙类仓库;
6 飞机库
3.2.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和道路应能满足消防车安全、方便取水的要求。
3.2.4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 道路的路面和路面下的管道、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6 道路的坡度应能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或存放车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2.5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应能保证消防车在建筑的全部扑救面上无盲区,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建筑一个长边的长度。
3.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对于其他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作
用;
4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作业的要求。